徐州工程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学管理实施意见( 试 行 )

发布者:王慧君发布时间:2017-06-01浏览次数:71

徐州工程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教学管理实施意见

( 试 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专业、“自考助学”专业、“助学二学历”专业等(以下统称自学考试)教学工作的规范管理,促进我校自学考试教学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我校自学考试各专业教学班的教学质量和考试质量,根据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章招生管理

第二条根据学科优势确定招生专业。举办自学考试教育要端正指导思想,重视办学质量,注重社会效益,严格教学管理,维护学校声誉。

第三条必须保证自学考试工作不影响学校普高学历教育计划和各项正常工作。挖掘内部潜力,发挥二级学院学科与专业特色优势,积极探索具有自学考试特色新型人才培养模式。根据办学条件、师资情况、管理力量确定是否招生。办学条件不具备、师资和管理力量不足或管理不能到位,不予招生或减少招生以至停止招生。

第四条 把握招生对象,保证生源质量。根据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目前我校开办的“专接本”专业招生只限在本校或已经签署合作办学协议的省内专科学校进行,招生对象为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在籍学生;“自考助学”专业招生可在本校专科在籍普高三年级或已经取得专科毕业证书的往届毕业生中进行;“助学二学历”专业,招生只限在本校普高本科大学二年级学生内进行招生

第五条 招生宣传和报名工作由校招生就业处统一组织进行,二级学院不得擅自进行招生宣传。招生宣传要实事求是,要有诚信,应如实说明我校自学考试各专业的办学性质及办学的形式、就读时间、学历层次、证书性质、考试的组织方法、收费标准、毕业生待遇等,不得含糊其词或夸大其词,误导考生和家长。

第六条自学考试教学的方式应全日制和业余相结合,自学考试教学工作不能与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相冲突。

第七条 招生人数低于50人的专业,原则上不允许开班。

第三章考试计划与教学进度

第八条 考试计划。严格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的专业考试计划及其课程设置实施教学。

第九条 教学进度。教学进度安排要科学,既要考虑先行课和后继课的循序渐进,又要考虑每学期考试课程数的相对均衡,还要考虑省教育考试院上、下半年公共课、统考课考试的时间安排及给上一年级学生补考机会等。教学进度一旦确定,必须保持稳定,不得随意更动。

第十条 教材选择。公共课(政治课、公共外语课等)、统考课必须使用与课程统一配套的自考教材。其它课程的教材,自学考试有统编教材的,应尽可能使用自学考试统编教材。使用自学考试的教材须到省考试院订购。自学考试没有统编教材的课程,可自行指定教材,但需选用国家或学科优秀教材,同时将教材样本报省考试院,经同意后,再编写教学大纲,开展教学。课程使用的教材应保持相对稳定。严禁订购盗版教材。

第十一条 辅助教材。可根据课程教学内容的需要,有针对性地指定参考书目或其中的章节,严禁编印、出售习题集之类的辅导材料。

第四章教学要求

第十二条 教学内容的确定。专业教学内容在总体要求上必须与一般普通高校相同专业、相同学历层次的要求相一致。公共课必须按照规定的考试大纲施教。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核心课、选考课等应根据该课程在专业考试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教学内容。课程的理论教学在其广度和深度上以必须和够用为度。要注重职业性、实用性和应用性,理工科课程要加强实验课教学,文科课程和理工科的理论课要加强案例分析教学,提高学生动脑、动手、创新的能力。

第十三条 教材内容的处理。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核心课、选考课等可根据确定的课程教学内容,对使用教材的内容作恰如其分的取舍、增减。

第十四条 教学学时数(一学分换算为18个学时)的安排。课堂讲解要详略得当,要服从课程的学时数。自学考试各专业教学班,为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同时减少对普高段学习时间的冲击,要求各二级学院必须充分利用节假日或晚自习时间进行上课或补课,以完成考试计划规定的学时数。全日制班按考试计划规定的学时数上课;业余班原则上也须按考试计划规定学时数上课,某些课程因受排课时间限制,可适当减少课程学时数,但不得超过考试计划规定课程学时数的四分之一。学期的开始与结束,按徐州工程学院校历同步执行。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的选派。选派责任心强、富有教学经验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或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教师任教。任课教师要重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加强课堂管理,最大限度降低学生缺课率。公共课、统考课必须选派富有面向社会自学考试助学经验的教师任教。任课教师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的教学准备工作。任课教师要严格遵守《徐州工程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的要求,上课前准备必要的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案等教学材料。任课教师上课时必须携带教材、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和教案。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的教学纪律。任课教师要遵守上课时间,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无故缺课,不随意调课、停课、找人代课。教师不得在教学活动中散布错误思想和言论,不得进行不良宣传。对严重违反教学规定和教学纪律,学生反映问题突出的教师,不得再次担任自学考试的任课教师。

第十八条 教学质量的监控。每学期二级学院都须进行期中(终)教学检查,并形成书面材料存档。检查内容是:二级学院教学管理、教学组织、教学改革及教学服务等方面情况;教师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课程考试通过率等方面情况;学生管理、学生出勤、课堂纪律、学习效果等方面情况。检查方法是:二级学院主要领导进行检查性听课,召开学生座谈会、任课教师座谈会、班主任座谈会,并组织学生对教师教学情况进行测评等。通过期中(终)教学检查,完善管理、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校招生就业处将视情况对教学学院工作进行检查、抽查和督导。

第五章考试、命题与阅卷管理

第十九条 公共课、统考课使用自学考试全国或全省的统考试卷。其中根据省考试院有关规定,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获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报考资格的考生,可凭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单免考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学生在专科阶段已经学过与自学考试本科考试计划名称相同的公共政治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自学考试本科段相应课程。参加“助学二学历”专业学习的考生,凭第一学历毕业证书可免考自学考试二学历考试计划中的公共课、英语课及课程名称和教学内容、要求一致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但不能超过自学考试教学计划课程总数的50%。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中的理论考试统考课程,由省考试院统一组织命题,我校受省考试院委托参与命题。命题采用试卷库的形式,每门课程命制8套等质、等量、等效的试卷及其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每次考试由省考试院随机抽取一套使用。如教材更换,必须重新组织命题。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理论考试中校考部分课程由自学考试专业所在学院按考试院规定和要求组织命题、考试,但须事先将考试科目、时间、地点等向校招生就业处通报,在校招生就业处监督下完成。校内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成绩两周内上报校招生就业处。

第二十条 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命题,要以课程教学大纲、教材为依据,考试内容可覆盖教师授课的内容和要求,包括教材外增加的教学内容和要求。命题教师必须严格按省考试院关于《自学考试命题规范要求》进行命题,并按省考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组卷、排版和校对。所有上交试卷必须避免政治性、科学性和技术性错误,做到准确、规范。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定,自学考试的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因此,命题教师和管理人员要签署保守国家秘密协议书,严格遵守命题纪律。按省考试院规定,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领导负责审查试卷及其相应的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交卷时,须附上使用的教材与教学考试大纲。

第二十一条 实践性课程在省考试院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命题,但须事先向省考试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实践性课程的命题按省考试院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其考试必须在统考课考试之前完成,并在所属市自考办监督下进行。实践性课程的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记分。

第二十二条“自考助学”专业、“助学二学历”专业理论课考试每年安排二次(一月份和七月份);“专接本”专业理论课考试每年安排二次(四月份和十月份)。每次4天,可安排8门课程考试。考试的具体时间由省考试院确定,考试地点由所属市自考办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 加强阅卷的组织和领导。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要求成立学校和二级学院两级阅卷工作领导小组,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参加阅卷工作,各二级学院主要领导任学院阅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程参与阅卷工作。阅卷要严肃、认真、准确、公正,严禁随意性。客观性试题的正确答案是相对固定的,给分是确定的;主观性试题的正确答案可能不唯一,需考虑考生思维过程、解题过程、创新意识、主动发挥等因素,但给分要适当、合理。阅卷必须在规定的阅卷场所集中进行,阅卷教师和相关工作人员要佩证上岗,阅卷教师要严格按省考试院关于《阅卷工作须知》阅卷,严格遵守阅卷纪律,严禁舞弊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制年限的最后一个学期要安排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指导、撰写与答辩。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已经确认指导、撰写与答辩时间,应及时上报校招生就业处。

第六章教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制时间内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和参加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和参加教学活动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严格考勤制度。学生某门课程缺课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应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含缺考课程)门数超过该学年考试课程总门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劝其退学。

第二十九条 加强诚信教育。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及校内考试的相关考场规则,违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徐州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及《徐州工程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的补充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严格教务工作。各自学考试专业所在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的自学考试工作,按校自学考试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准确完成就读本院自学考试学生的资格审查、报名、学生信息录入等工作;及时做好课程表编排、考试时间安排、考试报名、考试成绩登录以及毕业生登记、毕业证书发放、学士学位授予等学籍管理工作。自学考试各专业教学班每学期课程表编排时间应与学校基本同步,上课时间可安排在学校正式开学后的第二周开始。将课程上课的时间、地点、节次、教学大纲情况以及任课教师及时上报校自学考试主管部门。课程考试时间安排要科学、合理,要给上一年级考试不及格的学生以补考机会。课程免考不免修,课程免考参照省考试院关于《江苏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苏教财【200348号、苏价费【2003186号、苏财综【20031号文和苏价费函【200485号、苏财综【200472号文规定收取学费和向省考办缴纳课程考试费、一次补考费,课程考试费和一次补考费在学费中支出。参照苏教财【200550号、苏价费【2005189号、苏财综【200543号文有关规定收取相应课程重修费。申请再补考或重考,须代收补考费和重考费,重考费同补考费。退学的退费按规定标准办理。课程免考不退课程学费。

 

第七章学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以学生为本,关爱学生,服务于学生,把德育教育放在首位。

第三十三条 重视学生入学教育。在学生报名参加自学考试学习过程中,应向学生明确自学考试各专业教学班的性质、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过程和考试过程各个环节的要求;组织学生学习有关规定、规章、制度。若有学生认为没有条件或不适宜参加自学考试教学班学习的,可及时提出退学或劝其退学,以保证我校自学考试各专业教学班的正常教学秩序和考试质量。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与普高在校学生共享学校资源,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文体场馆、餐厅、宿舍等。

第三十五条 健全自学考试各专业教学班各种学生组织,充分发挥学生的自我管理作用,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能力、社会实践能力、公关能力等。

第三十六条 强调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除了强调“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外,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同全日制本、专科生一样,由所属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党、团组织发展和党、团活动由所属学院的党委(总支)和分团委代管。组织学生开展各项体育运动和文娱活动,增强体质,扩大交流。

第三十七条 实行学院与家长、学生三方协议的教育与管理制度。加强学生与教师之间、学生与管理人员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以及管理人员与家长之间的相互交流,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不断地改进教学,完善管理,防止异常情况,乃至重大事故发生。学生每学期的考试成绩和在校表现情况必须及时向家长沟通。对于不遵守学校和自学考试规章、制度或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应及时会同家长做好教育和提醒工作,必要时予以说服劝退。

第八章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教学班是学校教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其教学过程和考试过程的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规范性和时间性,各项工作都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相关学院要明确自学考试专业教学班的主管领导、主管责任人、班主任,同时要保证参与学院自学考试工作人员的稳定。学院主管领导负责全面工作;主管责任人负责做好组织教学、命题、阅卷、教务管理的各项工作;班主任要加强对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的管理。对自学考试专业教学班的教学和管理工作,坚持领导重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原则,使自学考试专业教学班的人才培养质量得到保证。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管理意见由徐州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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