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苏教考[2001]5号及苏教考[200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授予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可申请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课程考试全部合格;
3、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应专业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在70分以上(含70分);
4、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语(英语专业指第二外语)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或者非英语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
5、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2、因有打架、斗殴、流氓、偷盗、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受拘留者。
3、受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4、考试作弊者。
5、因各种原因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6、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申请学位程序
我校自学考试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申请条件,均可向我校招生就业处提出申请,填写《徐州工程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三张。
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于当年或次年4月中旬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出申请,凡逾期不申请者视作自动放弃申请学士学位。
四、授予工作程序
凡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均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毕业生本人申请。拟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须在每年的4月中旬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出书面申请。当年应毕业者因故经学校批准可缓一年申请学位,逾期不再受理。
2、校招生就业处预审。招生就业处根据本办法授予条件对申请者在学习期间的学业情况,政治思想表现等方面进行预审,向教务处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同时需交下列材料:
(1)被推荐者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以及对教材使用情况的说明;
(2)被推荐者在校所学学位课程成绩及平均分、非学位课程成绩以及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与成绩(审核后加盖公章);
(3)被推荐者有效英语成绩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加盖公章);
(4)被推荐者学习期间奖惩情况(审核后加盖公章);
(5)学士学位推荐申请表。
教务处审查合格后报专业所在学院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
3、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教务处提交的合格申请者名单及有关材料,对申请者的德、智、体和学业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审查报告表,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专业所在学院院长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专业所在学院上报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考生若在毕业前未能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规定的条件,可先不办理毕业手续,继续在校参加相关学位课程的学习,达到要求后再进行毕业证办理。未能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而领取毕业证的考生,一律不予补授学士学位。
六、申请学士学位者应缴纳学位评审费(以物价部门批准额度为准),此项费用用于学位评审。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八、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金融学院负责解释。